公司蝕錢都可以「留返嚟」抵稅?虧損結轉要知道的四大限制
掌握虧損結轉條件、反避稅規定及申報要求,保留未來抵稅機會

| 公司虧損結轉與抵稅要點
不少老闆都知道公司虧損的那一年,自然不用繳稅,但未必知道這筆虧損其實可以「留返嚟」,結轉至未來年度,用以抵銷日後所賺取的利潤,稅務上稱之為「虧損結轉(Loss Carry-forward)」。香港稅制原則上容許虧損無限期結轉,然而,虧損結轉並非「蝕了就自動享有」的福利,稅務局在四個層面設下關卡,任何一關不過,這筆「留返嚟」的虧損隨時不被接納,抵稅計劃亦會落空。
本文將逐一拆解這四大限制,讓中小企老闆明白:蝕錢不是盡頭,懂得善用虧損結轉,才是在逆境中為未來省稅的關鍵。
基本原則:虧損原則上可無限期結轉
根據《稅務條例》第19C條,納稅人因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產生的虧損,可以結轉,用以抵銷其後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直至虧損完全抵銷為止,並無年期上限。
舉例而言:你的公司於2025/26課稅年度虧損100萬元,於2026/27年度賺取80萬元利潤。該80萬元利潤可用以往的虧損抵銷,應評稅利潤遂變為零,該年度即毋須繳納利得稅。餘下20萬元虧損更可繼續結轉至之後的年度。
惟須注意,香港並無「虧損轉回(carry-back)」的機制。換言之,納稅人不能以今年的虧損,申請退回上一年度已繳納的稅款。虧損只能向前結轉,不能回溯以前的虧損。
限制一:虧損附隨於「納稅人」,亦只限於「同一業務」
虧損只限於納稅人自身,不可任意轉移予另一間公司。香港稅制沒有「集團虧損寬免」,即A公司虧損,不能用以抵銷姊妹公司B公司的利潤。即使屬同一老闆持有的多間公司,每間公司亦須獨立計算。
虧損轉撥的邏輯是:同一盤生意,今日蝕錢,他日賺錢,用舊蝕抵新賺,合理。但如果蝕錢之後,你將公司轉型做完全不同的生意,稅局有權質疑:當年的虧損,跟現在的利潤有什麼關係?
限制二:只有「收入性質」的虧損方可扣除,「資本性虧損」不能抵
利得稅只扣除收入性質的開支,故資本性質的虧損不可扣除,例如出售機器虧損、投資失利、資產貶值轉讓等,均不屬可扣稅的經營虧損。
同時,虧損必須是在香港經營業務所產生。離岸或海外業務的虧損,原則上不能用以抵銷本港利潤。
限制三:轉讓、重組須慎防反避稅條文
這是公司虧損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 股權變更。
《稅務條例》第61B條旨在打擊「買殼」避稅,即收購一間累積虧損的公司,將本身盈利的業務注入,再以舊虧損抵銷新利潤。若稅務局局長信納股權變動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利用公司虧損取得稅項利益,便可拒絕容許虧損結轉。
舉個例:原本經營茶餐廳,蝕了兩年,之後轉做外貿生意,賺錢了,想用茶餐廳的虧損抵外貿的利潤。稅局可能引用《稅務條例》第61B條的防止避稅條款,拒絕讓你抵銷。
稅務局會審視股權有否轉手、轉手前後利潤的流向、公司業務性質及經營有否重大改變等。若是正常商業的收購合併或集團重組,稅務局一般不會動用此條文狙擊;但若明顯為利用虧損避稅,則隨時被挑戰。
限制四:須作申報,並保存紀錄
虧損不會自動生效,納稅人必須於利得稅報稅表(BIR51)內正確申報承前虧損。若評稅後認為虧損未獲正確抵銷,一般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後一個月內提出反對,不可拖延。
同時,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公司必須保存足夠的帳目及紀錄最少七年,以備稅務局查核。如果銀行流水不清、合約單據散失、股東往來與公司開支混為一談,稅局有權以證據不足為由,不接納整筆虧損申報。
結語
虧損結轉是香港稅制對中小企的一項實質支持,沒有年限、可以累積,讓生意有翻身機會。但這項權利不是自動的,更不是無條件的。稅局接受虧損轉撥的前提,是虧損要真實、來源要正確、業務要延續、證據要充分。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如果你公司正處於虧損狀態,不要因氣餒而隨便向稅局繳交報稅表,反而應小心做好盤數,讓日後翻身。虧損年份亂交數,是親手燒掉未來的一張稅務抵扣券。找個可靠的會計師,把盤數做好,把審計做足,才是對自己最有利的做法。
(本文只屬稅務知識分享,不構成稅務意見。實際稅務安排請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