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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案例分析】稅局憑甚麼定議你是自住還是炒賣?是否需要繳付利得稅?

端木站長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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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5小时前

一宗物業短炒個案帶給投資者的啟示

【稅務案例分析】稅局憑甚麼定議你是自住還是炒賣?是否需要繳付利得稅?

| 看清短期賣樓的課稅關鍵


買賣物業獲利,原來可能需要繳納利得稅?分別在於「自住投資」與「炒賣圖利」。以下真實個案可讓讀者了解稅務上訴委員會的判斷準則。



個案(D1/19)摘要:兩次短暫持有,兩次快速轉手

甲先生和乙女士(化名)為一對在職夫婦,分別任職於大學及跨國企業管理層。他們於2007年及2008年以聯權共有方式先後購入兩個大型住宅單位(連同車位),但均在短時間內轉售。


稅務局認為該兩項交易屬於「生意性質的活動」,因此向上訴人徵收利得稅。上訴人反對,聲稱購入時確實打算自住,只因「事與願違」才被迫出售。案件最終上訴至稅務上訴委員會,多數委員裁定上訴人得直,即毋須繳納利得稅。



法律原則:如何界定「生意」與「投資」?

《稅務條例》第14條規定,只有「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產生的利潤,才須繳付利得稅。而「業務」的定義包括「每一行業及製造業,以及每一屬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


換言之,若物業買賣行為被定性為「生意」,所得利潤便須課稅;若僅屬「出售資本資產」(例如自住物業或長線投資物業),則利潤免稅。


法庭及委員會判斷的關鍵在於納稅人購入物業時的「意圖」——究竟打算自住、長線收租,還是打算短線炒賣獲利?


然而,意圖屬「主觀」範疇,不能單憑納稅人自稱「打算自住」便予接納。法庭多年來歸納出一系列「生意標記」(badges of trade),用以客觀判斷某項交易或資產出售收益屬於「應課稅的營業利潤」(trading profits)還是「免稅的資本增值」(capital gains)之重要參考指標。

  1. 是否經常進行同類交易?

  2. 持有時間長短?

  3. 物業本身是否通常作為買賣對象而非投資?

  4. 是否購入大量同類資產?

  5. 出售原因是否合理?

  6. 有否為提升轉售價值而進行裝修或改建?

  7. 有否花費超越一般業主程度的推銷努力?

  8. 有否承認購入時已打算轉售圖利?

  9. 物業是否用於自住或產生收入?

上述標記沒有一項具有決定性,法庭會整體權衡所有相關情況。



稅務局的觀點:短期內放售,意圖明顯

稅務局認為,上訴人聲稱「自住」的說法不可信,理由如下:

  1. 上訴人購入物業J及物業K,物業J在購入後僅一個月便已委託地產代理放售;物業K亦在購入後約七個月開始放售。

  2. 兩名上訴人均為高學歷專業人士(甲先生為會計師,任職大學管理層),購置物業屬重大決定,不可能兩次均「遺忘」查閱物業的限制及間隔。

  3. 物業J的售樓說明書已列明「禁止養狗」,上訴人理應在購入前知悉。

  4. 物業K的單位間隔在睇樓時已可觀察,不應在入伙後才「發現」不合心意。

  5. 短期內連續兩次「買錯樓」再急速賣出,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一開始已打算炒賣獲利。



上訴人的抗辯:確實打算自住,僅因突發原因轉售

上訴人提出以下解釋:


1. 關於物業J(寵物禁令)

他們飼養寵物犬,購入物業J前一直居住於同一發展商興建的物業H,該屋苑容許養狗,因此他們完全沒有預期新屋苑會禁止寵物。直至收樓後才看到管理處通告,得悉不能攜犬入住。由於寵物犬屬家庭成員,他們別無選擇,只好出售物業。


2. 關於物業K(間隔問題)

他們參觀示範單位時,未有仔細留意大門與廚房之間的空間設計。收樓後才發現飯桌難以妥善擺放,房間面積亦較預期為小。他們拍攝了照片作為佐證,顯示間隔確實存在問題。


3. 關於放售時間

他們並非主動「急於放盤」,而是他們所信任的地產代理建議將物業加入代理的「放盤名冊」,目的為獲取市場資訊,並非指示代理積極推銷。代理之間的溝通紀錄顯示的手機號碼並非他們的號碼,可見許多放售動作乃代理自行決定。


4. 關於按揭選擇

物業J的按揭設有三年提早贖回罰則,若他們真的打算短線炒賣,絕不會選擇此類設有限制的按揭計劃。


5. 關於其他物業

他們持有的其他投資物業(出租用途)面積僅約700平方呎,遠比物業J和K的1,800多平方呎為小,這正好證明他們購買大單位純粹為自住。



委員會多數裁決:接納上訴人解釋,撤銷評稅

委員會三位成員中,兩位接納上訴,一位反對。


贊成撤銷評稅的關鍵考量:

1. 意圖有客觀佐證:物業面積與他們期望的自住單位相符(約1,800呎),而他們持有的投資物業面積明顯較小,形成對比。

2. 出售理由合理:寵物禁令和間隔問題均是在收樓後才真正發現,並非事前已知。考慮到他們的工作繁忙及性格傾向(較即興決定),委員會認為其解釋可信。

3. 地產代理行為可理解:代理主動將客戶物業加入放盤名冊以吸引查詢,屬業界常見做法,不一定表示客戶已指示放售。

4. 按揭條款具說服力:選擇設有提早贖回罰則的按揭,與短炒意圖不符。

5. 證人誠實可靠:兩人在庭上作證態度誠懇、前後一致,且交易距今多年,不能期望完美記憶,整體上委員會相信其說法。


反對撤銷評稅的關鍵考量:

上訴人兩次「買錯樓」的藉口難以接受,尤其是高學歷專業人士理應更加審慎;短期內連續兩次轉售,唯一合理推論是購入時已有炒賣意圖。



對一般物業投資者的四項啟示


1. 「意圖」不能僅憑口說,須有證據支持

短期持有物業並出售,不必然等同炒賣,關鍵是購入當下的主觀意圖,須用客觀事實佐證,本案例兩個物業都是購入後極短時間出售,沒有長期居住,仍被多數意見接納「購入原意是作家庭居所」。建議應保留購入時的同期文件,例如家庭居住計劃、搬遷原因、與地產代理的溝通紀錄等,不應待稅務局查問時才「補充」理由。


2. 短期轉售風險極高

持有時間越短,越易被稅務局質疑。本案上訴人得以勝訴,關鍵在於提出具體、合理且有證據支持的「被迫出售」理由(寵物、間隔),而非單純表示「不喜歡」或「想換樓」。欠缺實質理由,仍有機會被稅局徵收利得稅。


3. 認識「營業標記(badges of trade)」

法庭及稅務局是以整體綜合判斷,沒有單一決定性因素。持有時間短、快速放盤出售是對納稅人不利的表徵,但僅此一點不足以定論。法庭會一併審視:物業面積是否匹配自住需求、財務安排(如本案例選用設有提早還款罰則按揭)、出售真實緣由、納稅人過往交易紀錄等全部客觀環境綜合衡量。


4. 舉證責任在納稅人

納稅人要負責證明物業是資本資產(自用或長線投資),而非由稅務局證明你在炒賣物業。口頭主張「打算自住」不足夠,需要客觀證據去支持購入時的意圖。一旦預見購入後可能短期出售,從一開始便要保存所有可以佐證「原本自住/長線投資意圖」的證據。



總結

本案顯示,買賣物業獲利不等於必然須繳納利得稅,關鍵在於購入時的真實意圖及能否提出合理可信的解釋。稅務局會運用「生意標記」逐項審視,而法庭或委員會則會整體權衡全部情況。


當然,本案上訴人最終得直,並不代表所有短炒個案均可藉「原本打算自住」而免稅。事實與證據永遠是決定性因素。若確實打算短線炒賣,便應有繳稅的心理準備;若為真心自住但被迫出售,則須確保有充足文件支持說法。


誠實與充分準備,始終是最佳的防禦策略。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並不構成具體建議或專業諮詢。若遇特殊問題,建議直接向有關機構查詢最新詳情,或諮詢專業人士以獲取準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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