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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的風險與代價

端木站長

甚麼情況會被稅務局界定為逃稅?被稅務局檢控時如何減少損失?

逃稅的風險與代價, 稅務條例,逃稅的定義。稅務局對逃稅行為取態。

內容目錄


| 稅務漩渦,迷思與責任


各地政府都倚賴稅收來維持公共開支,因此,對任何逃稅行為都絕不容忍。在內地,以往嚴重的逃稅行為可被判處死刑,雖則現時已取消死刑的判決,但最高刑罰仍為無期徒刑。在香港,逃稅的罰則雖然未及內地般嚴厲,但逃稅仍屬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任何人蓄意逃稅,稅局會對逃稅人提出檢控。逃稅人可被判處罰款50,000港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禁3年。



何謂逃稅?

《稅務條例》並沒有對「逃稅」訂下一個清晰的定義,要判定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屬於逃稅,主要是看該人的蓄意行為。在這方面最常引用的是 Dixon 法官在 Denver Chemical Manufacturing Co. v. FCT, 4 AITR 216, 第222 頁的判詞:

「本席認為試圖界定『逃稅』一詞的意義是不智的……該詞意義較迴避為廣,同時不單指不提供所掌握的資料,也不獨指提供誤導資料。大概最穩妥的說法是,納稅人或有關須負責的人意圖做出一些該受責備的行為或令事情出現一些該受責備的遺漏。納稅人意圖不提供所掌握的資料,以避免令局長認為納稅人須繳付的稅款,較納稅人願意繳付的為多,而這行為的目的若是為了逃避課稅,就足以裁定為逃稅。」



那些情況有機會被稅務局界定為逃稅行為?

一般來說,以下情況會被稅務局界定為「逃稅」行為:

  1. 蓄意不提交報稅表;

  2. 蓄意短報入息或誇大申報扣除額;

  3. 因對課稅義務缺乏認識而導致短報入息或誇大申報扣除額(即使並無任何蓄意不遵從稅務規定或短報應評稅入息);以及

  4. 過分妄進的稅務安排。

根據以上情況,一些自營作業者例如小販或freelancers等,不要以為沒有進行商業登記便不用報稅,因為一但被稅局釘上,查實有入息而沒有伸報,便會被視為逃稅。另外,納稅人是不可以用不瞭解稅務條例作辯護,而過份「妄進」的稅務安排也會被視為逃稅。


商業上常見的逃稅行為

如果一間公司出現以下情況,可被視為逃稅:

  1. 虛報公司某一財務年度的收入數額;

  2. 申報虛假的開支以降低應課稅利潤;

  3. 誇大公司的開支;

  4. 虛報僱用不存在的員工;

  5. 故意遺漏員工薪酬詳情。



稅務局對逃稅行為懲處的取態

稅務局一向致力打擊逃稅,並對逃稅行為施以重罰,但同時稅局亦希望以高效率及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徵收稅款。因此,稅局不會對所有個案一刀切作對等處理,而處罰的輕重亦通常會視乎幾個因素,包括罪行的責任程度、性質、少收或少報的稅款金額、罪行的嚴重性、犯罪持續時間,以及納稅人的背景、態度和合作程度。


若納稅人一旦被稅局指控逃稅,在稅務局進行實地審核或調查過程中,受查人在案中所表現的合作程度,一般都會對罰款的金額有所影響。亦即是說,受查人越合作,讓稅局盡快結案,罰款金額會相應調低。


因此,為了本身的利益,納稅人應採取合作態度,在稅務局的要求下,製備計算正確利潤所需的結算書,準備所需文件,減低稅務局人員承擔計算相關數據的工作。如納稅人對稅務事宜缺乏認識,應聘請稅務代表處理所牽涉的工作,把影響減至最低。



免責聲明: 以上只一般是建議,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稅務會計師」獲取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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