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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警示:稅務案例分析 (D3/24) — 租金我沒收,為何稅款要我交?

  • 端木站長
  • 4天前
  • 讀畢需時 5 分鐘

租金流向與納稅責任未必一致,聯名業權潛藏法律風險

業主警示:稅務案例分析 (D3/24) — 租金我沒收,為何稅款要我交?租金流向引發全面稅務風險。

| 沒收租也要交稅?


如果你是與配偶、家人或生意夥伴聯名持有物業收租,請務必花幾分鐘閱讀這個案例。個案中的主角A先生,不僅慘遭配偶捲款私逃,更被稅務局追討他從未收取的租金收入所產生的稅款。這個個案不單提醒我們聯名業主的風險,更提示我們「法律責任」是不會理會「情感糾紛」的。



案件簡介

  • 事件主角: A先生和B女士,他們是夫妻,也是一個物業的聯名業主(Joint Tenants)。

  • 事件起因: 他們將聯名物業出租。關鍵在於,他們共同簽署的租約中,明確規定租客需將所有租金存入B女士的個人銀行戶口。

  • 家庭變故: 在涉案的課稅年度期間,B女士據稱帶走了所有款項並人間蒸發(absconded),A先生完全無法聯繫到她。結果是,A先生一分錢租金都沒收到。

  • 稅務問題: 稅務局根據租約上的租金金額,向A先生和B女士這兩位聯名業主發出了物業稅評稅通知書。

  • 反對評稅: A先生對此評稅提出反對,理由非常直接:「錢不是我收的,人也跑了,為什麼要我交稅?」稅務局局長駁回其反對,於是A先生上訴至稅務上訴委員會。



上訴人(A先生)的論點

A先生並沒有從法例上質疑稅務局,其論點充滿了無奈和委屈:

  1. 我沒有收到任何租金: 他的核心論點是,所有租金都根據租約直接進入了B女士的戶口,他本人分文未得。

  2. 配偶已失聯: 他無法聯繫到B女士,甚至已經提出了離婚呈請。他無法控制或動用那些租金收入。

  3. 稅局處事不公: A先生最大的不滿在於,他覺得稅局的處理方式非常不公平。他投訴稅局為何只向他追討稅款,而沒有對那位捲走所有錢的B女士採取任何行動,例如凍結其銀行戶口等。

在聆訊後期,A先生甚至承認他並不質疑稅局有權向他徵稅,他只質疑稅局的執行方式對他構成了不公平對待。



稅務局的論點

稅務局的立場則完全基於法律條文,他們的論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 業主身份決定納稅責任: 根據《稅務條例》第5條,物業稅的徵收對象是物業的擁有人(owner)。土地註冊處的記錄顯示A先生是聯名業主,因此他具有法定納稅責任。

  2. 租金已「按其指示」支付: 這是本案的法律關鍵。條例第5B(2)條規定,應評稅值是「支付予該擁有人、按該擁有人指示 (to the order of) 或為該擁有人利益而支付的」款項。由於A先生親自簽署了租約,同意將租金存入B女士的戶口,這在法律上就被視為租金已「按照他的指示」處理。即使錢沒有直接入他的袋,法律上他已經行使了對這筆錢的處置權。

  3. 聯名業主的連帶責任: 條例第56條規定,對於聯名物業,稅局有權向任何一位業主追討全部稅款。這位被追討的業主在繳稅後,可以再依法向其他共有人追討其應付的份額。這是業主之間的內部事務,與稅局無關。

  4. 舉證責任在上訴人: 法律規定,上訴人有責任證明稅局的評稅是「過高或不正確」的。A先生只是在抱怨不公平,但並未能從法律上證明評稅本身有任何錯誤。



委員會的判決結果及理據

稅務上訴委員會最終的判決是:駁回A先生的上訴,確認稅局的評稅。 這意味著A先生必須繳納相關的物業稅。


委員會的判決理據,為所有業主劃出了幾條清晰的紅線:

  1. 委員會的權限有限: 委員會明確指出,其職能是審理稅務評稅是否「正確」,即是否符合《稅務條例》的規定。至於稅局的行政行為是否「公平」,這屬於行政法範疇,是高等法院透過司法覆核程序才能處理的事項。上訴委員會無權審理「不公平對待」的投訴。

  2. 「按指示支付」原則的確認: 委員會完全同意稅局的觀點。A先生作為聯名業主簽署了租約,就等於他同意並指示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因此,租金雖然存入了B女士的戶口,但在法律上仍屬於應向A先生徵稅的收入的一部分。

  3. A先生的個人糾紛與稅務責任無關: A先生與B女士之間的婚姻問題、金錢糾紛,雖然值得同情,但這些都不能凌駕於他在《稅務條例》下作為業主的法律責任。稅局的職責是依法收稅,而不是介入業主之間的私人恩怨。

  4. A先生未能履行舉證責任: 由於A先生在聆訊中已承認評稅在法律上並無不妥,他自然無法證明評稅是「過高或不正確」的,因此其上訴必然失敗。



從這案件我們得到的教訓

這個案例雖然令人同情,但它卻揭示了物業聯名持有人背後的法律風險。


  1. 業權在身,責任難逃: 只要你的名字還在物業的業權文件(俗稱「樓契」或查冊記錄)上,無論你是否實際參與管理、是否收到租金,你都對該物業的稅務負有法律責任。

  2. 租約條款,字字千金: 簽署租約前,必須仔細閱讀每一條款,特別是租金支付方式。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你簽字同意將錢付給別人,法律上就可能視同你已「按指示」處置了這筆錢,稅務責任隨之而來。

  3. 聯名戶口是最佳保障: 為避免類似A先生的悲劇,所有聯名物業的租金收入,最穩妥的方式是存入一個由所有聯名業主共同持有的銀行戶口。這能確保資金流向的透明度,並保障每個業主的權益。

  4. 「聯名」意味著「連帶」責任: 請深刻理解「聯名業主」的含義。在稅局眼中,你們是一個整體。稅局有權向你們其中任何一人追討100%的稅款。至於你們內部如何分攤,是你們自己的事。這就像做聯名擔保人一樣,銀行可以向任何一個擔保人追討全部欠款。

  5. 分清「法律不對」與「感覺不公」: 如果你認為稅局的評稅在計算上或法律應用上出錯,你可以透過反對和上訴程序去爭辯。但如果你只是覺得「不公平」,這很可能無法成為稅務上訴的有效理據。稅務上訴委員會是講「法」,不是講「情」的地方。


總結來說,在處理聯名物業時,切勿因與對方關係親密(如配偶、家人)而掉以輕心。清晰的書面協議、透明的資金管理(如聯名戶口),才是保護自己免受無妄之災的最佳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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