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知道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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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制清盤後的各項要求與限制
一間公司若被強制清盤,不論對公司的股東、董事都有很多限制。
1. 當法院作出公司清盤後
除非獲得法院命令,所有公司財產(包括任何股份轉讓或公司股東地位的任何變更)的任何處置均屬無效。
如被清盤公司有任何待決訴訟或法律程序,公司或任何債權人或股東可向法院申請擱置或禁制。
若呈請人相信公司的資產陷於險境,他可在提交清盤呈請後向法院申請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
2. 委任了臨時清盤人或頒布公司清盤後
除非獲得法院許可,否則不得針對該公司繼續進行或展開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
臨時清盤人將接管該公司,包括其資產及會計紀錄,並會調查該公司的業務。
3. 舉行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臨時清盤人,會在頒布清盤令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召開並主持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以委任清盤人及成立審查委員會。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只有其債權證明表已獲會議主席接納作進行表決事宜的債權人,以及其姓名在提交給公司註冊處的最近期公司周年申報表上屬成員身分的分擔人,才有權表決。
若臨時清盤人認為公司財產的價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他可向法院申請以簡易程序將公司清盤,即不會舉行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而臨時清盤人將會擔任清盤人,不設審查委員會,並可作出為節省開支及簡化程序而訂明的其他變通。但若有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要求召開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即使臨時清盤人認為該公司財產的價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元,他亦應審慎考慮有關要求。
4. 清盤公司董事的責任
當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時,該公司董事的權力即告終止,而該些董事必須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交出公司的資產、簿冊及文據和公司的印章及有關資料。
在委任臨時清盤人或頒布清盤令的日期起計28天內,呈交一份已宣誓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在接到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通知時,出席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董事如沒有履行其責任,例如沒有備存和保留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73(2)及(3)條的會計紀錄,沒有擬備及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或補充誓章等,則有可能遭受檢控,及被取消其董事資格一段時間。
5. 債權人及分擔人的權利
在清盤令頒布後,債權人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以證明該公司拖欠的任何債項。
當針對一間公司的清盤呈請提交法院後,該公司的僱員如被拖欠工資等,而又符合相關規則及規例,他可向破欠基金委員會申請「破欠基金」的特惠款項墊支。
債權人及分擔人繳付了訂明的費用,便有權取得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及補充誓章的副本。
6. 派發債款
如果扣除所有費用和開支後,公司的產業仍有剩餘資金,清盤人便會把該筆款項攤派給其申索已獲接納的債權人。
7. 免除清盤人職務及解散公司
當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變現,而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亦已發還,清盤人會向法院申請免除其清盤人職務。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收到通知發出日期起計21天內提出反對。
如果沒有人反對清盤人擬免除其職務的申請,清盤人將會向法院申請免除其作為該公司清盤人的職務。
清盤人在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兩年後,該公司須予解散。
8. 對清盤公司董事及職員的檢控
如破產管理署署長發現清盤公司董事和高級人員觸犯與無力償債有關的罪行時,獲律政司司長授權,可對的清盤公司董事和高級人員進行檢控。
常見的罪行包括:
i. 未有遵從提供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ii. 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個月內將公司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
iii. 未有向清盤人交出所有財產、簿冊及文據;
iv. 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公司財產的任何部份或公司簿冊;
v. 將簿冊揑改;
vi. 意圖將公司財產提供或隱藏而欺詐債權人;
vii. 未有備存公司清盤前兩年內符合《公司條例》要求的會計紀錄。
viii. 意圖欺詐債權人。
9. 取消董事資格
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清盤公司董事的行為操守使他不適宜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可向法院申請取消資格令。
法院可頒令禁止一個人在任何公司擔任董事一段時間至最高15年期限。
上述只是清盤的大概描述,整個過程既複雜又繁瑣,需經專業人員處理。另外,清盤亦會引致律師費和訟費,對清盤公司和債權人來說,無論時間或金錢上都是一個負擔。因此,若然尚未走到最後一步,應該考慮還有沒有其他可行方案,如融資、與債權人商討其他還款方案、債務重組等。
免責聲明: 以上只一般是建議,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稅務會計師」獲取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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