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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結業(2):兩種公司清盤模式

自動清盤 vs 強制清盤

公司清盤模式。有限公司清盤,自動清盤 vs 強制清盤

內容目錄


| 從終結中尋找新的開始


萬物有時,有限公司理論上雖然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無限延續,但遇上特別原因,很多時就只有無奈把自己創立的公司結束。如要結束一間有限公司,有兩種處理方法。如果公司已停止營運,本身並無負債,或有償債能力,可以申請把公司撤銷註冊,撤銷註冊手續相對簡便,費用亦較便宜。但如果牽涉其他較複雜的原因,例如需要變賣公司資產以償還債務,便需要把公司清盤。清盤比撤銷註冊手續較繁複,費用也高得多。



公司清盤的常見原因

清盤是指將公司的資產轉換成現金,以償還債務或將其分配給股東的程序,最終導致公司結束。因此,若公司需要清盤,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司經營不善,出現財務問題,例如公司經歷了長期虧損,或有大量的債務無法償還。另一原因是公司面對著法律訴訟,或沒有遵照法定要求而被申請清盤。此外,如果股東之間出現爭議,出現無法營運情況,也可申請把公司清盤。


值得留意的是,公司清盤只限於有限公司,而對象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因為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而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只限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債權人並不能要求股東出資還款。無限公司不也不能申請清盤,因為無限公司是由個人持有,有關業務的債項須由獨資經營者個人單獨負責。因此,當出現債務違約時,要告的就是公司東主本人而非公司,所以不能申請無限公司清盤。



清盤的兩種模式

一間公司可以申請自動清盤,也可以因某種原因被法院強制清盤。這兩種清盤模式的主要區別在於清盤的原因和程序。


1. 自動清盤

當一家有限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虧損超過其資本額時,就會自動進入清盤程序。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當公司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或公司無法在合理時間內還清債務時,公司成員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可以決議將公司進行清盤,而債權人亦可申請公司自動清盤。


2. 強制清盤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可基於《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所列的情況,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常見的原因情況為:

  • 公司無力償付其10,000元或以上的債項;

  • 法院認為將公司清盤是公平公正的;或

  • 公司已藉特別決議案,議決公司由法院清盤。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均可提出將公司清盤的呈請。呈請人通常會聘請律師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序。呈請人(如僱員)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的資格,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援助,擬備和提出清盤呈請的程序。



免責聲明: 以上只一般是建議,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稅務會計師」獲取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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