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逃稅或不當避稅行為所產生的罰款金額,稅務局會根據那些準則進行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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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懂本文,能知責任輕重!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或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利潤,均須繳納利得稅。而《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但翻閱稅局發放的資訊,發覺平均每年被檢控而被送上法院的個案只有約兩三宗,是否表示稅局對處理有關逃稅及避稅個案較寬鬆呢?
事實並非如此。稅局只是使用法例賦予局長的權力,在他及或其同袍審視所有資料及證據後,對其判斷為不涉及蓄意意圖逃稅的違例事項,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以補加稅方式徵收行政罰款的方法處理而以。
稅局追收罰款成果
在稅局編制內,設有實地審核及調查科,合共有約240位專才,以 17 團組專注到業務場所實地視察及或查閱納稅人的會計紀錄,以核實有關公司所申報的利潤及提交的資料是否正確。在 2020-21 年度,實地審核及調查科共完成了 1,801 宗個案 ( 包括避稅個案 ),合共追回 30.6億元補繳稅款及罰款,情況與過去數年相約 。可見稅局對追收稅款的態度十分積極。
稅局追收罰款準則
當稅局派遣實地審核及調查科審查帳目,確定當事人瞞稅後,原來罰款比率並非統一,而是依以下因素來釐定的。
披露事實的程度 - 分為主動、合作、被動、及不合作四類;
漏報或少報的性質 - 分不謹慎、魯莽、及故意三級;及
其他考慮因素 - 例如當事人背景及能力、態度及意欲、誤差的頻率、及相關規模。
稅局會按上述程度及性質遂項考量,並會基於以上因素把罰款上調或下調最多25%,決定向當事人加徵罰款,最高刑罰為為少徵稅款的三倍。(留意,嚴重者入監禁獄)。
儘量配合稅局調查
作為納稅人,我們有責任按時並準確地申報稅務,但如果因為疏忽或誤解稅務條例而出錯,我們應該如何應對稅局的調查呢?
根據稅局的指引,最佳的做法是主動配合稅局的調查,自願透露其全部違規事項,並提出合理的了結個案建議,這樣個案便會歸類為第一級性質,罰則可低於60%。
但如果我們沒有主動透露事實,而是等到被稅局實地審核時才承認錯誤,那麼個案就會被視為「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類別,會以第二級罰則處理。一般加徵比率低於100%。
如果我們在調查過程中不合作,或者隱瞞或虛報事實,那麼個案就會屬於嚴重類別的第三級罰則,最高刑罰為少徵稅款的三倍及入獄監禁。
免責聲明如: 以上只一般是建議,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稅務會計師」獲取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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