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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稅後果

端木站長

如何決定使用哪一條稅法條文來處理檢控瞞稅的情況,有哪些差異及相關刑罰?

瞞稅後果,  《稅務條例》第80條和第82條檢控。瞞稅後果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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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一位明星級保險代理因簽署虛假報稅表,誇大業務開支及虛報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並簽署虛假僱主報稅表,申報虛構僱員,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被判入獄9個月。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被裁判官拒絕,需即時入獄,看來判得頗重。



被稅局以《稅務條例》第82條起訴的個案

除了這位名人外,過去還有多少逃稅人士被判入獄呢?翻查資料,過去十年,因為逃稅而被稅務局以《稅務條例》第82條被控告上庭的個案共有22宗,而當中被判入獄的個案共14件,6宗獲判緩刑,其餘則被判罰款或獲判社會服務令。被判入獄的個案中,刑期由4星期至9個月不等,對上一次因逃稅而被判入獄9個月的,已是2013年的事了,可見今次法官判被告即時入獄9個月的判刑是相當重。


從這些個案中,筆者發現兩個值得留意的地方,首先,是在這22宗檢控個案中,只有5宗是否認控罪,其中一位就是這位名人。而否認控罪的其中一位被告,初審時被判罪名不成立,後來律政司上訴,最終仍被判罪名成立。



被稅局以《稅務條例》第80條起訴的個案

除了《稅務條例》第82條,其實稅務局還可以用《稅務條例》第80條去檢控逃稅人士的,但個案則少得多。根據公開資料,過去10年,以《稅務條例》第80條去檢控的只有4宗,而判刑方面,除一般罰款外,還需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税款10%至三倍的罰款。所有個案中,並無被告被判入獄。



以《稅務條例》第80條和第82條檢控的分別

就以稅務局公開的個案研究顯示,2018年,稅務局以《稅務條例》第 80(2)(b)條,檢控一名人士在報稅表內,作出不正確的陳述,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罰款3,000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税款三倍的罰款。


2021年,稅務局以《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d)款,檢控一名人士在報稅表內,虛報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及「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被告即時入獄一個月及兩星期。

兩件個案,同樣是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為甚麼稅局卻以不同條例去檢控呢?詳情我們外人當然不太清楚,但細看兩條條例,倒可看出一點端倪來。


翻查稅務條例,第80條和第82條的分別如下:

  • 稅務條例第80條: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行為,本局可根據第80(2)條 對該人提出檢控:

    • 不提交報稅表

    • 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方面,作出不正確的陳述等。


  • 稅務條例第82條: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而作出以下行為,本局可根據第82(1)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 行為與欺詐稅款有關,包括:

      • 在報稅表中漏報任何原應申報的款項、

      • 在報稅表中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或記項、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方面,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等。

就此看來,兩條條例最重要的分別就是「蓄意」兩個字,稅局認為你不小心,或錯誤理解稅務條例,便以第80條來檢控你,但如果稅局認為你是蓄意逃稅,便會以第82條及其副條來處理,當中包括檢控。



故事的教訓

從這些個案中,筆者歸納以下三點教訓:

  1. 不要逃稅,這些個案中,顯示這些逃稅人士所逃避的稅款大多是幾萬元,結果卻換來牢獄之災,還未計上庭的律師及會計師專業費,再計及留案底對日後生活與事業做成的嚴重影嚮,十分不值得。

  2. 如果被稅局調查,還是盡快與稅務會計師檢視清楚實況,對重大錯漏作深入探討,做充足準備及部署,以積極態度及最大誠意去演釋你的理據,儘量合作,讓稅局信服你,覺得你是無心之失,甚至認同案情輕微。

  3. 如屬證據確鑿,被告上庭,還是分清輕重,錯的就放下並去承擔,乖乖認罪,盡力發掘及提供更多因由及特別情況,讓求情完滿成功好了。



(免責聲明:以上是筆者個人觀點,並非專業意見,亦不構成任何建議,如遇稅務問題,請諮詢個人的稅務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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