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犯錯可否作為逾期上訴的理由?沒有逃稅意圖可否作為豁免罰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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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便找個藉口的代價
背景
在案件(D27/14)中,上訴人於2012/13年度填寫報稅表時少報入息,稅務局依上訴人僱主所提供的資料評定上訴人的入息,並決定向上訴人就其少報得自僱主稅務上訴期限入息評定補加稅款,上訴人作出書面申述,表明是次錯誤純屬疏忽,希望稅局「從輕發落」。稅務局不接納上訴人辯解,並向上訴人就所欠報而少收稅款70,623元徵收補加稅款6,300元。上訴人「覺得」補加稅的數額比想像中大,所以提出上訴,但因同事忘記,遲了5天才上訴。上訴人表示並非自己犯錯,要求稅局准許其延遲上訴,並表示自己並無故意隱瞞少報稅款,要求上訴委員會「剔除」補加稅罰款。
案件陳述
1. 上訴人少報稅款
上訴人遞交的2012/13課稅年度報稅表中,填報總入息款額798,836元。而上訴人的僱主申報上訴人於該課稅年度獲得入息明細為薪金/工資578,000 元,花紅148,062元及在股份認購計劃中所賺取的收益487,800元,總額為1,214,262元。
稅務局依上訴人僱主所提供的資料評定上訴人的入息,並向她發出薪俸稅通知書,當時上訴人沒有就薪俸稅評稅提出反對。
其後,稅務局向上訴人發出通知書,就上訴人於2012/13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少報得自僱主入息415,426元評定補加稅,稅款70,623元,並表示上訴人有權提交書面申述。
上訴人隨後提出書面申述,上訴人表示「是次錯誤純屬疏忽,不小心,本人為是次錯誤而為貴局帶來之不便,深感歉意」,並稱「保證日後將盡所有能力,避免同樣事件發生」,要求「從輕發落」。
稅務局考慮了上訴人的書面申述後,不接納上訴人有合理辯解,並根據《稅務條例》向上訴人發出繳納補加稅通知書,徵收補加稅款6,300元,相當於有關少收稅款70,623元的8.92%。
2. 上訴人要求委員會剔除徵收補加稅款6,300元
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陳述的上訴理由指,她20多年來,每年都按時及依足款項交稅,從未延遲繳交稅項,而就2012/13課稅年度錯誤填寫了薪俸稅的收入,純屬其疏忽及不小心,絶不存在故意及蓄意隱瞞成份。她指已全數繳交了稅務局根據僱主所提供的資料評定的2012/13年度評稅及2013/14年度暫繳稅。上訴人指自己收入並不高,只是2012/13年度有一項40多萬的股份認購計劃收益的收入,但不知道僱主怎樣計給她該40多萬的收入。她表示很少要交這麼多稅款。她覺得補加稅的數額比想像中大,所以要求上訴委員會接納上訴及「剔除」補加稅罰款,她保證以後絶對不會發生類似情況。
3. 上訴人逾期遞交上訴通知書
上訴人向稅務局提出的上訢通知書逾期5天才送達委員會書記辦事處。上訴委員會書記其後向上訴人發信,說明上訴通知書未有在評稅通知書發給她的一個月內送達上訴委員會。上訴人其後發信給上訴委員會書記,指上訴通知書的信件早已備妥和簽署,拜託了同事A小姐代為提供給上訴委員會,可是A小姐遺忘了,引致上訴通知書未能按時提供。上訴人在信中表示抱歉並祈求委員會接納其上訴申請。
上訴委員會的考慮
1. 應否延長本上訴的上訴期限?
上訴人在聆訊時供稱她準備上訴通知書的工夫是由同事A小姐去做,她簽署後就交給同事A小姐去幫她處理,然後沒有跟進,事後收到上訴委員會的信後,才知道遲交。對於未有在評稅通知書發出後一個月內提交上訴通告書,上訴人表示沒有盡她的責任做跟進,但她補充自己工作上經常來回中港兩地,在港很多事務由同事幫手跟進,自己沒有緊貼事情的嚴重性。
委員會認為上訴人在可提出上訴期間,雖然有6天不在香港,但她其餘時間均在香港。她是有留意評稅通知書,而且有時間在該一個月的時間內處理上訴事宜。可是,上訴人委託同事替她辦理上訴通知書和附加文件,延遲提交上訴通知書是因為她和她的同事沒有及時提交所致。
委員會指出納稅人單方面的錯誤不能被視為未能在時限內提交上訴通知書的合理因由。納稅人是有責任親自處理自己的稅務事宜。本上訴案的上訴事宜並不複雜,以上訴人的職位,應是有能力處理上訴事宜。由此,上訴人選擇委託同事替她辦理上訴通知書和附加文件,而同事沒有替她及時提交上訴通知書不能構成未能在時限內提交上訴通知書的合理因由。
委員會基於上文的分析,裁定上訴人上訴通知逾時無效,亦決定拒絶行使權力延長上訴期限。
2. 應否接納上訴人因疏忽而剔除補加稅罰款
委員會表示即使就逾期上訴的裁決有誤,但基於下文有關實體上訴的分析,同樣會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上訴委員會表示納稅人在一課稅年度的總入息是他/她知悉的資料,並不取決於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所提供的資料。若納稅人入息是存入納稅人銀行戶口,包括自動轉帳,納稅人填報總入息是輕而易舉的事。
疏忽或罔顧並非漏報或少報的合理理由甚至許可。
無意逃稅並非合理辯解,亦不是減輕罰款的因素。
已交稅款不是求情相關因素,因為依時交稅是納稅人的責任。
上訴人有自己漏報或少報而要求零罰款是不切實際,更顯示上訴人仍未正視提交詳盡及正確稅務資料的責任。
上訴人強調自己無逃稅的意圖,但根據《稅務條例》,不用證明納稅人有逃稅意圖或者蓄意少報入息資料。無意逃稅並非合理辯解,亦不是減輕罰款的因素。一時疏忽,不是容許少報的理由或辯解。另外,上訴人指她已繳交評定稅款,這也不是合理辯解,她根本就是要繳納評定的正確稅款。
綜合上述分析,委員會裁定上訴人無合理辯解,需繳付有關補加稅罰款。
3. 補加稅金額是否過高
上訴人的上訴案涉及少徵收的稅款為70,623元。評定補加稅6,300元,相當於少徵收稅款的8.92%,上訴人要求委員會全數「剔除」補加稅。委員會認為上訴人的情況不應獲得委員會的同情而可得酌情寬免或減低,理由如下:
在《稅務條例》下,可徵收的補加稅的最高限額為少徵收稅額的三倍。從委員會以往的案例,就納稅人單一的不小心犯錯而沒有填交正確報稅表,將補加稅評為少徵收稅款的10%是適當的。
上訴人為中或高層管理人員,每年總入息不低於數十萬,有能力及方法或資料填報正確總入息,而由於疏忽或不理會所提供的資料是否正確,提供有重大誤差的總入息。
另外,委員會表示如納稅人有以下情況,是不會獲得委員會同情的,包括:
納稅人並無任何或真正悔意,
納稅人並無採取任何措施阻止再犯,
納稅人爭辯對他處罰並不公平,及
納稅人要求將罰款全數寬免。
本上訴案的補加稅為少徵收稅款的8.92%,委員會認為絶非過高,而以上訴人在2012/13課稅年度除去股份認購計劃的得益的總收入726,462元而言,也絶非過份。委員會亦決定不調高補加稅款,但指出案例的指引,是可以支持讓委員會調高補加稅款額至少徵收稅款的15%。
上訴結果
委員會不單否決上訴人的上訴,更基於以下原因向上訴人徵收訟費,原因如下:
根據《稅務條例》,凡委員會不減少或不取消該評稅額,則可命令上訴人繳付一筆最高款額為5,000元的款項,作為委員會的訟費,該筆款項須加在徵收的稅款內一併追討。
根據案例,如委員會認為上訴屬於瑣屑無聊,無理纏擾,或濫用上訴程序,委員會可命令上訴人徵付訟費。在本上訴案中,上訴人認為補加稅的數額過高便上訴。她若理會答辯人(稅局)代表提出的委員會案例,便可知道其上訴理由並不充份,已屢遭委員會駁回,毫無勝算。更甚的是她的上訴逾期而其所持理據並不合理,只是奢望委員會會同情開恩,讓她可以上訴。
委員會認為本上訴個案屬瑣屑無聊,無理纒擾,濫用上訴程序,浪費委員會及稅務局有限的資源。經考慮案情及案例後,決定行使《稅務條例》的權力,命令上訴人繳付3,000元作為委員會的訟費,該筆款項須加在徵收的補加稅款內繳交。
免責聲明: 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稅務會計師」獲取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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