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解僱員工要守例,慎防誤墮法網惹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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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坑指南與勞資鬥智
在香港,勞工法例相對簡單,要辭退一名員工並不太複雜,但仍有一些法例需要遵從,對一些沒有專職負責人事事務的小型企業老闆來說,有時也許會掛一漏萬,一不小心,更可能引致勞資糾紛,惹上官非。以下是一些解僱員工的相關法例與手續,希望能協助這些小型企業老闆在要辭退不合適員工時免墮陷阱。
三種離職情況
1. 給予終止通知 / 無需理由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雙方可以無需任何理由,只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便可終止合約。
一般情況下,雙方簽署的合約會列明通知期限,通知期至少是7天,多是一個月,部份特別職位可以是三個月或更長,另可能再加上雙方協議的任何額外的解僱條件。如果合約沒有列明通知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通過發出至少一個月的通知來終止合同。如果希望立即離職,雙方亦可以用代通知金取代通知期,如果合約有指明通知期,代通知金便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如果沒有明確協議,代通知金則是不少於一個月的工資。
如果是在試用期間,首個月內,任何一方都可以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立即終止僱傭關係。但如果是在試用期第一個月後才離職,通知期依合約而定,但不能少於7日。代通知金則是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如果雙方沒有明確協議,通知期不能少於7天,代通知金亦不能少於7天的工資。
2. 即時解僱 / 有理由解僱
如果遇到以下嚴重個案,僱主有權立即終止合約,而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a.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工作指示;
b. 行為不當;
c. 欺詐、不忠實;或
d. 慣常疏忽職責。
請僱主留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而僱主亦負有舉證的責任,如無合理理由而即時解僱,可能會導致員工被不當解僱而引發勞資糾紛,甚至令僱主惹上官非。
3. 雙方協議相互終止僱傭協議
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無需通知期下,相互終止僱傭協議,讓雙方在友好氣氛下解除合約,順利地退出公司,換取雙方有利的結果。這些協議可以是公司向員工支付超出法定權利的補償,以換取員工同意免除向公司索取其他任何賠償。或員工同意少收法定權利的補償,以換取公司免向員工提出責任索償,例如員工主動辭職以換取被免被公司辭退而留下不良紀錄。而為避免日後紛爭,這類安排通常以書面文件形式確認。
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僱員:
生育保障: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有薪病假期間:僱主不可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
向當局提供證據或資料:僱主不可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因工遭遇意外,或違反工作安全法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僱員。
參加工會活動:僱主不可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僱員。
工傷期間: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
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時,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向僱員支付解僱補償。一般包括: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代通知金(如適用);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按年資支付的酬金或公積金等。
僱主必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而遣散費則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2個月內支付。
僱主如果未能在指定期支付工資,必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免責聲明: 以上只一般是建議,如遇特殊問題,還是先諮詢專業人士獲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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